行动者当前的行动对下一步行动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因为他的行动影响他人,他人又会反过来影响他。
国家不能、也不会因这种影响的存在而不发展,或减缓发展城市建设,所以才制定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有关规划技术规定,从而既允许这种影响的存在,以保证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同时又设定了影响的程度,也就是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维护原权利人的利益。[7]关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的讨论,其关注的视角在于私有权利的公共限制。
然而,城市化程度在不断提升,城市土地和房屋上权益也在不断增值,权利人对生活品质和财产价值的关注程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强。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着大量的关于城乡规划草案公开、专家与公众参与、[37]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38]部门与专家参加的审查会程序。在制度结构中,这有着逻辑链条,分布在城乡规划法律规范中。如果规划技术标准经过了专家咨询程序,依据规划技术标准编制的城市规划经过了公众参与,并由代表多元利益的城市规划确定机构审批确定,依据城市规划作出规划许可,通过听证等程序听取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并实质性地权衡了多元利益,那么,即使规划许可导致了利害关系人事实上的日照等利益缩减,也不构成对于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侵犯。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27%,2013年上升到53.7%。城乡规划法第35条不惜篇幅,一一加以列举: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因此,交警拥有选择执法的对象、依据、强度、方式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民众偏好差异因素的介入,加大了环境的复杂性,使交警的执法可能产生不可忽视的社会后果。第四,延续了变通权宜的法律文化。各种利益都要有所照顾和平衡,改善城市环境操之过急也不行。但交警没有因为目标管理而重视麻木的违法,而是选择性执法,加重对单轮摩托车(摩的)违法运营的惩处。
显然,在交通安全、城市环境、社会就业、生活便利等多元利益诉求面前,不同群体的偏好有所不同。2007年4月,湖北省南山市依法开展禁止非法机动三轮车(麻木)的运动,半个多月就取得较大成效。
警力增强也存在风险,一旦麻木车主抵制,社会影响会更大,而且,可能促使麻木车主团结起来进行抵制。禁麻运动开展时,曾有麻木车主试图到市政府静坐抗议,被市政府全员上阵,分块包保的组织动员策略所化解。当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多数车主的本能反应是加速逃离,佯装没有看见交警的手势。执法过程中尤需清楚自己与执法对象的力量对比,稍有不慎,不仅难以有效执法,还可能使公权力蒙羞,甚至威胁自身安全。
因而,目标管理并没有强化交警对麻木的执法,反而强化了一线弃权和选择性执法。[28]麻木车主和老城区低收入市民大多缺乏接近法律的机会和技能,因此容易在街头以执法冲突为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第三,与执法对象的协商,可以缓解交警面临的社会压力。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这导致了基层实践中不出事的逻辑[31]:与其严格执法而可能出事,不如执法不严而不出事。[4]例如,戴治勇:《选择性执法》,《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例如,南山市某交警中队根据不同路段,给每位交警下达罚款指标。群体利益矛盾,往往表现为城乡矛盾、贫富矛盾、干群矛盾、民族矛盾等,其形成与转型期社会发展失衡、公共政策失当、利益分配不均衡有着重要联系。
从执法过程和手段来看,常态执法以法律为根据,具有强制性,由执法机关单方面的认识、认定、动机、目的作为行动前提,对相关法律关系具有主导权禁麻法规以交通安全、城市环境为价值出发点,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得到了高收入市民和投资者的支持。而严格执法不仅得不到额外报酬,还可能遭遇风险和损失。与执法对象的协商,还可以缓解法律系统与生活实践的张力。这在执法领域表现为执法为民话语,强调将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掌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交警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极有可能一线弃权。
弹性执法发生在中国法治的特定实践中,有着转型期独特的社会、文化及意识形态背景,即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利益矛盾、尚难容纳多元利益诉求的法律系统、执法对象激发的社会话语压力、青睐变通权宜的法律文化四者之间的张力与合力。这种报酬结构推动了弹性执法,也纵容了执法者的惰性。
但交警没有因为目标管理而重视麻木的违法,而是选择性执法,加重对单轮摩托车(摩的)违法运营的惩处。如此,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便充满矛盾:法规的表达高调而严格,执法实践的预期却结合现实。
市民会因麻木影响交通、噪音扰民、污染环境而不满,或在地方网络论坛中抱怨,或直接给地方报纸爆料。[16] 由于街头执法不断遭到抵制,而处理起来成本大、收益低,同时,麻木车主并不主动挑衅交警,于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达成默契,形成了时空控制权分割策略:只要不在重要的街道和路口,不在正式的上班时间,交警就不主动向非法运营的麻木执法。
[34]本文的个案分析恰恰表明,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环节的社会参与不够,群众利益诉求的反映和容纳不充分,因此需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2010年5月麻木车主猝死事件后,交警执法的惰性加大,弹性执法格局变得稳定。[1]干净透明的执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和表征,[2]因此,理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机制和原因,进而提高执法能力,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久而久之,与违法建设相伴的执法不严就成为常态。
不科学、不成熟的法规、政策,只会使社会矛盾转移到执法环节。然而,若一线弃权成为惯性,消极后果不断累积,最终会被市民发现。
而这类回避激烈矛盾的执法不严现象,[3]往往在基层管理者的默许、放任甚至肯定下发生。正如默顿所说,不能把制度看成是社会中所有群体和阶层一致支持的,必须系统全面地考察具体群体对特定制度的支持程度。
无疑,执法应当兼顾不同方面的效果,但如果以牺牲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为代价,良好的社会效果注定只是一时一地的,不可能稳定而长期化。街头空间也是麻木车主施展战术[14]的舞台。
也指事理,即日常生活中事物的性质和道理。弹性执法改善了执法者的自身处境,但法治后果消极,且面临诸多风险,因此需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行动者当前的行动对下一步行动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因为他的行动影响他人,他人又会反过来影响他。在这些限制和影响下,交警执法难以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只能最大限度的维持一个弹性格局,在其中实现与执法对象的关系平衡和协商,维护时空控制权分割的稳定可控秩序,并根据情势在严格执法、折扣执法、一线弃权等选项中作出选择。
[23]参见James Friedman, Oligopoly and the theory of games, Amsterdam, New York, Oxford: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 1977, pp.5-6. [24]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6页。骂完后我继续趴在麻木上,过了一会便将麻木开走,交警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当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多数车主的本能反应是加速逃离,佯装没有看见交警的手势。违法车主战术的奏效,与街头空间多主体(交警、多个违法车主、围观群众)面对面的互动场景密切相关。
麻木车主建构的弱者身份很容易成为酿成纠纷、扩大纠纷、激化矛盾的因素。第二,尚难容纳多元利益诉求的法律系统。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